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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原告叶显祖与被告顾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显祖,顾友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叶显祖,男,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沙湾镇小地村**号。委托代理人周育标,男,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环城东路。被告顾友阳,男,住石阡县中坝镇高魁村。原告叶显祖与被告顾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显祖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育标,被告顾友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叶显祖诉称:被告因开发砂场向我借款,2012年1月12日经结算,共欠人民币2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我,约定月利率1.5%,一年内还清。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因被告的的违约行为造成我向他方承担月利率3%计算利息的违约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友阳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期间借款利息人民币36000元(月利率1.5%)。2、从2013年1月12日至还清借款债务止(月利率3%),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叶显祖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2012年1月12日欠条1份,证明被告顾友阳欠原告叶显祖欠款人民币20万元,月利率1.5%。被告顾友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20万元是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友阳因开发砂场向原告叶显祖借款,2012年1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顾友阳共欠原告叶显祖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一年内还清。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月利率按3%计算的违约责任。特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友阳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期间借款利息人民币36000元(月利率1.5%)。2、从2013年1月12日至还清借款债务止,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月利率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顾友阳在原告叶显祖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有被告顾友阳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顾友阳予以认可,应予确认。对原告叶显祖要求被告顾友阳归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由于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利率,故本院决定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顾友阳返还原告叶显祖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从2012年1月12日至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顾友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文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彭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