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真强与被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真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2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真强,男,1965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能斌、王维,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0171-X,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赵玉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朋,男,1989年1月27日生。上诉人徐真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真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真强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真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31元,由上诉人徐真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莉坤审判员 张旭东审判员 刘恩臣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冯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