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树航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刘××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告字第5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起上诉。刘××上诉称,其为残疾军人,已至法定退休年龄,现起诉要求相关单位为其迟延办理退休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受理不妥,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起诉涉及退休待遇认定问题,属行政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刘××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赵 丽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若 宇速 录 员 ��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