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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庞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庞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3层312室。法定代表人韩旭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京辉,男,1990年1月2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杰,男,1989年7月29日生。上诉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祝 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