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祝勇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0号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可兴。委托代理人:葛翔。委托代理人:张莹。被告:祝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祝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