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观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上诉人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相关工程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合同效力问题,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确定,不属管辖权争议审查范围。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