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被告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敬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胥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