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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倪宪雷与章玉兰、吴舒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倪宪雷,居民。委托代理人:严建荣。被告:章玉兰,居民。被告:吴舒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宪雷与被告章玉兰、吴舒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玉兰、吴舒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宪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宪雷撤回对被告章玉兰、吴舒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倪宪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