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倪宪雷与章玉兰、吴舒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倪宪雷,居民。委托代理人:严建荣。被告:章玉兰,居民。被告:吴舒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宪雷与被告章玉兰、吴舒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玉兰、吴舒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宪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宪雷撤回对被告章玉兰、吴舒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倪宪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