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龙法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茂兰诉叶惠兰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兰,叶茂兰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叶茂兰,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自诉人叶茂兰称,叶茂兰在龙川县新田镇双柳树村梨树下水口拱桥通道上清理泥沙时,同村的叶惠兰阻止其在该道路通行并用木棍打他的腿部,还从家里拿来裤子打他头部。叶茂兰用手抢叶惠兰的裤子时,叶惠兰用头冲撞叶茂兰导致其自己的头撞伤而到医院治疗。事后,叶惠兰报警称被叶茂兰打伤,经龙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惠兰为轻微伤,致叶茂兰被龙川县公安局以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接受讯问。叶茂兰认为,叶惠兰捏造事实,谎称被打伤。为此向本院提起自诉:1、追究叶惠兰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叶惠兰赔偿精神损失、荣誉、名誉损害费。本院审查认为,叶茂兰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叶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军审 判 员 吴开池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