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五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研究所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幼儿园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茂娟,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