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清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3)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继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深圳市南山区天源大厦某木材店上班时,趁同事搬运木材间隙,将同事柳某放在木材店杂物柜内的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盗走,并藏匿在木材店内的货架下。被害人柳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后在同事杨某等人的协助下将手机找回,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3)153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且涉案赃物已缴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执行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红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