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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刘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刘鹏,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城通公司)、刘鹏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城通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侵权诉讼确定案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没有诉权,不是适格的原告;被上诉人第二项诉求“确认刘鹏在2013年8月21日刊登的遗失声明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第三项请求“返还代原告保管的全部证件和资料”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故应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及河北城通公司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河北城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且被告刘鹏已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故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刘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