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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敏坚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李敏坚,男,住上海市闸北区。2014年1月2日,本院收到李敏坚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审理后确认且送达执行伪造的、无效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无效。经审查,起诉人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7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此案,2013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闸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李敏坚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73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所涉之内容即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起诉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系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履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职责中所进行的一项程序,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单独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起诉人起诉所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敏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李敏坚,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2014年1月2日,本院收到李敏坚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审理后确认且送达执行伪造的、无效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无效。经审查,起诉人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7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此案,2013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闸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李敏坚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73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所涉之内容即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起诉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系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履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职责中所进行的一项程序,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单独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起诉人起诉所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敏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志建代理审判员  喻 捷人民陪审员  季立模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季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