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龙兴菊与罗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菊,罗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龙兴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绍康,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鹏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菊诉被告罗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龙兴菊承担。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