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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金宝成与于金强、陈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0490号原告:金宝成。委托代理人: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强。被告:陈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成与被告于金强、陈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