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金宝成与于金强、陈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0490号原告:金宝成。委托代理人: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强。被告:陈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成与被告于金强、陈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