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五益、刘全伦申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五益,刘全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35号申请人陈五益。申请人刘全伦。本院于2013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五益、刘全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泂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五益、刘全伦因人身权纠纷,于2013年12月28日经麻城市公安局顺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五益、刘全伦夫妻互相赔礼道歉。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陈五益、刘全伦于2013年12月28日达成的协议有效。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泂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