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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新撤回对被告董智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董智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王建新,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浯江花苑A栋三单元。被告董智育,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浯江花苑A栋三单元。原告王建新于2013年8月15日以原、被告经亲友劝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智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对被告董智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