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诉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德。委托代理人:董宝国。委托代理人:王泰新。原审被告:杨义。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人:王永刚。原审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盟。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开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