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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正达漆包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正达漆包线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刘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0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正达漆包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道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曙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稳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正达漆包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刘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41,193.4元及利息、受理费16,81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五工业区明伟工业园A栋第四层北面富力成电机公司内的全自动定子内绕机、转子生产线设备等一批财物[详见鹏信资估字(2013)第3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0月29日,本院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437,8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五工业区明伟工业园A栋第四层北面富力成电机公司内的全自动定子内绕机、转子生产线设备等一批财物[详见鹏信资估字(2013)第3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43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五工业区明伟工业园A栋第四层北面富力成电机公司内的全自动定子内绕机、转子生产线设备等一批财物[详见鹏信资估字(2013)第3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437,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谌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