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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亮明与王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明,王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86号原告:陈亮明。委托代理人:王宝琳。被告:王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明与被告王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