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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456号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罗师庄紫荆路189号4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刘品勇。被告:陈松平,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