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黄毛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黄毛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蔡全根。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毛毛,女,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黄毛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4年1月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缴。(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