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叶竞赛危险驾驶判决书案一审刑事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竞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翔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竞赛,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4)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竞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竞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叶竞赛醉酒驾驶闽DY59**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北路面前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叶竞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88mg/100ml。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叶竞赛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叶竞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XX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竞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竞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竞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晓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彭跃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