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桂元与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湖州恩驰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元,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湖州恩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69号原告:王桂元,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恩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坡路1788号3幢。法定代表人:秦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桂元与被告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湖州恩驰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湖州恩驰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王桂元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