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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诉被告张改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张改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浩,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王庄村*组。委托代理人:闫长周,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改华,女,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王庄村*组。原告王浩诉被告张改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对被告张改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纪朋飞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