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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毛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赵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某。法定代表人:何某,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被执行人:毛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毛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某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1)第A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鄂武穴行审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年3月29日立案执行,2012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毛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毛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书面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伍希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