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西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郭维康、李秀荣强制搬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营口市电火花机床厂,郭维康,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营西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侯巨波,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人营口市电火花机床厂。被申请人郭维康,男。被申请人李秀荣,女。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申请对被申请人营口市电火花机床厂、郭维康、李秀荣强制拆迁,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拆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撤回强制拆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景波代理审判员 张鲁宁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苍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