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杨俊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俊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官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友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宝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泰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杨俊田,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号432。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2268、2269室。负责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凡河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俊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开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