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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与余林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余林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521号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衣裳街街区包安弄17号。法定代表人:沈延。被告:余林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林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林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