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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裕利与张庆芝、赵儒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裕利,张庆芝,赵儒珏,朱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高裕利被执行人:张庆芝被执行人:赵儒珏被执行人:朱传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裕利与被执行人赵儒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儒珏的银行存款4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