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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曾天发与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天发,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曾天发,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系滨湖区意林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阮皓,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天发与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天发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