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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生,潘明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27-1号原告李华生,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西,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李华生与被告潘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华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及保全费2,545元由原告李华生负担。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