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生,潘明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27-1号原告李华生,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西,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李华生与被告潘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华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及保全费2,545元由原告李华生负担。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