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卢宏英与雷兴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英,雷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蓥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卢宏英,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雷兴云,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雷兴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14元、执行费132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兴云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提取其等额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秦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