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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金永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催字第42号申请人: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法定代表人:金永春。申请人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3310581,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出票人为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未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阳市恒达控制阀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