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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陈兴旺,董清华,马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李敏,女,生于1984年6月3日,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被告陈兴旺,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山东兴元服饰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董清华,女,生于1951年2月15日,汉族,山东厚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马新刚,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山东兴元服饰帽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山东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陈兴旺、董清华、马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以已经与被告董清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