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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董海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常善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芦萧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