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秀玲与雷瑶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息诉,现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仲维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盘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