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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江木伙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木伙,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江木伙,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刘新生,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敏,男,汉族,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木伙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木伙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木伙以与被告朱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敏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木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木伙承担。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