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临沂大伟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大伟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4号原告临沂大伟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大道与北外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韦洪宽,董事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法定代表人陈庆才,主任。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19号原告临沂大伟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郝沂宅子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