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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运岳。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德圣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