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运岳。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德圣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