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海雄与被执行人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雄,张勇辉,陈琼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曾海雄。被执行人张勇辉。被执行人陈琼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海雄与被执行人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辉现有财产(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58号金东商贸城的地下室之一、一层Ⅰ—2、一层Ⅰ—3、第二层A号、第三层A号之一、第三层A号之二、第三层A号之三、第三层A号之四房产)被本院执行另案正在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需等待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后,参与拍卖款分配才能兑现,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江 文审判员 林 伟 光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雨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