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凤月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13号罪犯张凤月,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凤月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八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凤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 跃 忠审 判 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陈 碧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吉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