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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季志超与何兵生,江苏省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亿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志超,何兵生,江苏省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亿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季志超。被告何兵生。被告江苏省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亿豪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志超与何兵生,江苏省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亿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志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