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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与被申请人耿志东、第三人祁海燕、顾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耿志东,祁海燕,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诉初字第0007号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新世纪城市花园4幢122号。经营者马睿。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耿志东。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祁海燕。第三人顾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与被申请人耿志东、第三人祁海燕、顾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未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安市清河区悦来饭店的申请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