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申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孙润龙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永明,孙润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明,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连生,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润龙,男,汉族,1961年5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永明来因与被申请人孙润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永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庞世峰审判员 周志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康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