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