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秀菊诉张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菊,张德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秀菊,女,汉族,1967年6月6日生。被告张德兴,男,汉族,1972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德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菊撤回对被告张德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艳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洪江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