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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丁叶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叶明,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丁叶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新村东九巷9号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任立梅。申请执行人丁叶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4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谢会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