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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5号原告: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刚。委托代理人:石善勇。被告: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明叶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56元,减半收取150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28元,由原告宁波永共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