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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龚德富与郑恩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德富,郑恩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申字第1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龚德富,男,70岁。委托代理人董臣,湖南省津市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恩福,男,42岁。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100号杰心集团大楼1楼、5楼。负责人欧阳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龚德富因与被申请人郑恩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3)津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龚德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李 浚审 判 员  刘祖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